巴南人办发〔2026〕2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和关怀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代表管理监督,提升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激励代表积极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开展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参加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履职管理监督
第三条 公开基本信息。区人大代表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照片等基本信息由所在区人大代表小组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人大代表之家(站、点)或原选区公开。
第四条 登记履职信息、开展履职评价。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按照“谁组织、谁登记”原则,负责对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主任接待日”活动、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主题实践活动、代表民主议事活动,接待、走访选民群众,开展“双向联系”、固定联系点活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履职评价。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和评价情况,做到客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第五条 严格履职考勤。区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若因出国(出境)、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因健康、处理重要紧急公务等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区人大代表因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活动的组织者请假,由活动召集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六条 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测评。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应当组织本小组每位区人大代表采取述职等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选民的询问,接受选民的测评。测评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届任期内,每位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测评不少于2次。
第七条 通报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印发通报等方式,每年向原选区选民通报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并由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抄告代表所在单位。
第八条 报告履职有关重大事项。每位区人大代表应当每年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己是否存在放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和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拉关系、办私事等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规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个人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况。
第九条 进行履职提醒。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履职情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适时提醒区人大代表依法认真履职。
第十条 辞去代表职务。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的,本人应当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依法暂停代表职务。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所列情形在区人大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十二条 依法罢免代表职务。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区人大代表职务要求。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罢免区人大代表,必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依法终止代表资格。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第三章 履职关怀激励
第十四条 发出履职倡议书。每年3月底前,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市、区人代会精神和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安排,针对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向每位区人大代表发出一封倡议书,引导、支持代表以实际行动积极依法履职,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十五条 发送履职慰问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区人大常委会向每位区人大代表发送一封慰问信,充分肯定代表一年来的依法履职成效,鼓励代表不断增强宪法意识,再接再厉,扬长避短,再创佳绩。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学习。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区人大代表到高校开展综合培训,实现一届内区人大代表高校培训全覆盖;依托“重庆·巴南人大代表之家”、渝快政等网络信息平台,开设代表大讲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每季度组织区人大代表至少开展1次专题集中培训;每年为每位区人大代表订阅至少1份报刊或杂志,供日常学习参考。
第十七条 发放履职补助。按照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区人大代表履职补助,由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负责根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发放。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进行探视慰问。区人大常委会对因重大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区人大代表进行探视、慰问,并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由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及时了解、收集区人大代表因重大疾病住院等相关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经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探视慰问。
第十九条 给予通报表扬。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履职成绩突出的区人大代表。积极争取每届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交流履职经验。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一定数量被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的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交流或在线上平台交流履职经验,在各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街道议事代表会议上口头或书面交流履职经验。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典型宣传。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一批履职成绩突出的区人大代表的先进典型事迹。
第二十二条 对外交流考察。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需要区人大代表参与时,优先安排履职成绩突出的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推荐连选连任。区人大常委会优先推荐履职成绩突出的区人大代表作为换届时连任代表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但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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