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区级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27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推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确定正式项目,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切合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体现普惠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区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主要包括乡村振兴、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当年度可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年度性阶段目标。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上级安排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票决范畴。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坚持守正创新、务实惠民。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实施票决制的权利主体,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票决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是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主体、候选项目提出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方案编制、组织实施、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区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审议、票决、监督、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六条 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普惠共享,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检可评、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对象是: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议事代表;辖区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
第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程序
(一)公开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应于每年10月正式启动,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民生实事项目建立常态化征集机制,区人民政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民生实事,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有条件时可以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广泛代表民意的优势,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进巴渝实践站、进人大代表之家(站、点)、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代表民主议事会等渠道,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梳理后,提交区人民政府。
(二)初步筛选。公开征集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综合各方意见,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分类、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成熟度、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初步候选建议方案。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初步候选建议方案按照150%确定项目数。
(三)形成方案。区人民政府将民生实事项目初步候选方案送区人大财经委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候选建议方案的120%确定项目数,并提出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形成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正式候选建议方案。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选址、主要内容、责任单位、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度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上一年度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分团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确定正式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制发《重庆市巴南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票》及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实行差额票决。
代表在票决票赞成的项目后空格内作规定的相应符号,在不赞成或弃权的项目后空格内不作任何符号。票决结果以得票多少由高到低排列,并以获得全体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的项目确定为当年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
票决结果在大会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将项目计划书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经票决产生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抗拒、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停止、暂缓或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跨年度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在完成实施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和人大监督与各类监督协同联动监督计划,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和跟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票决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的报告。
对执行不力影响项目实施的,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民生实事项目绩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并邀请相关群体参与。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应当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或片区代表活动,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对本镇街辖区内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由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跨年度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以各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测评等次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获得满意票达到参会代表的80%以上(含80%)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及基本满意票达到参会代表的60%以上(含60%)为基本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及基本满意票低于参会代表的60%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纳入对承办单位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内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年度民生实事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加强对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知晓度、参与度和认同感,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巴南区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