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是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精神谱系,对其加强保护是重要任务。目前,我国逐步构建起“立法主导—行政监管—司法协同”的红色资源保护新模式。然而,红色资源行政公益诉讼保护还面临着立法体系不完善、被告资格难确定、跟进监督与修复资金不足等现实性难题,亟须建立创新制度完善保护路径。
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难题
第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专门增加红色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红色资源保护面临“双重”挑战。首先,没有相应的立法明确导致行政机关监督履职难以进展,各地区对红色资源的具体界定面临分歧,无法统一适用;其次,没有形成独立的立法容易导致与其他领域出现“交叉适用”情形,且红色资源并不能完全被纳入其中。
第二,被告资格难以确定。红色资源保护在“横向”与“纵向”上都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例如文物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部门等,各部门的职责面临交叉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确定的难度增加。
第三,跟进监督与修复资金不足。红色资源的修复面临着程序复杂、工程量大、费用高等客观原因。同时,各地区资金投入难以支撑红色资源保护。目前红色资源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款、损害赔偿资金转化、社会基金捐赠,但其中财政拨款的资金有限,用途分布过于广泛,留给红色资源保护的份额较小。
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第一,健全立法体系与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全国统一性立法,界定地方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的划分,在立法层面解决相关问题。其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红色资源的保护多借用《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其二,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明确界定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对其分类界定资源类型;其三,正确处理统一立法与现有地方立法的有效衔接,在顶层立法设计中对地方立法进行指引,考虑各地区红色资源保护的差异性,确保在共性中保留个性,促进红色资源协调、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建立检察一体化运行机制。首先,明确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其次,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平台。由检察机关牵头串联多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模式,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最后,细化各部门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办案协作,实行相关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与资金保障。首先,加强部门协作、地域协作。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协同履职,灵活适用诉前检察建议。其次,落实检察机关“回头看”制度。红色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结案后,及时对制度实践效果进行反馈,形成“执行反馈+定期监督”的保护模式。最后,提供专门资金保障。根据地区的实际需求和财政能力,完善差异化补贴政策,动态调整补贴标准。鼓励吸纳社会捐赠资金,拓宽社会捐赠、企业赞助、公益基金等多种渠道,在积极保护红色资源的前提下鼓励与企业合作,发挥红色资源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作者|赖鑫逵 毛丕梁 赵未然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