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概况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的全称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的前身是原巴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于1980年12月20日,1995年2月22日改为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巴南区首届人大常委会是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现任人大常委会是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一、巴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及任期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由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具体名额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第九届至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三年,从第十三届开始,巴南区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二、巴南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巴南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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