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公开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巴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审查全区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部门预算”),批准部门预算;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以下简称“街道预算”),批准街道预算。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区本级决算、全区一级预算单位决算(以下简称“部门决算”)和各街道办事处决算(以下简称“街道决算”)。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协助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财经委、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区人大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在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财经委、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相关活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届中有调整的,由预算工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区政府应当在市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区级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区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包括区本级预算草案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和街道预算草案编制。
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预算草案,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编制街道预算草案,区财政局负责各部门预算和街道预算草案编制的审核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提请区政府审定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和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前,应征求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意见。
第十二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编制情况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财经专家库成员、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区政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预算编制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总的收支情况,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初步安排意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预算编制工作情况报告十日前,财经委、预算工委对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是否按编制的原则和口径进行编制;
(二)财政收支的测算和安排是否完整、合理;
(三)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客观、准确。
第十五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区财政局通报审查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主任会议及财经委、预算工委关于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街道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及相关说明:
(一)区本级预算草案或初步方案;
(二)部门预算草案或初步方案;
(三)街道预算草案或初步方案;
(四)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六)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七)政府债务情况及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区本级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街道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交区财政局或被审查的单位研究处理,区财政局或被审查的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预算工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区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初步审查时,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和预算调整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镇街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财经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负责组织。财经委根据区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完整和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和预算调整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及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关于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将区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部门预算、街道预算的决议草案分别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预算、部门预算、街道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单位批复预算,并在批复后三十日内将批复各单位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财经委、预算工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由区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本级预算、部门预算、街道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先参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的支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并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应当按照财政决算编审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汇总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全区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街道预算执行情况。
部门和街道预算执行情况中应当单独列出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全区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在汇总编制工作中,应当征求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意见。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编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区政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汇总编制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编制的指导思想,上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财政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到位情况,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每年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将部分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全体代表审查,并逐步实现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全部提交全体代表审查。
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单位,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预算工委征求意见。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财政局处理。区财政局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预算工委。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调整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区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区本级决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编制,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部门决算草案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区财政局汇总。主任会议每年按一定比例确定预算单位,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街道决算草案由街道办事处编制,人大街道工委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区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提交财经委、预算工委。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区财政局研究处理。区财政局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预算工委。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区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提交对区本级预算执行、部分部门预算执行、街道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部分部门决算草案、街道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正式文本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财经委、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区本级决算、部分部门决算、街道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章 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债务限额获得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区审计局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并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公开应当选择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四十八条 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与区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区和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街道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 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财经委、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经委、预算工委。
第五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办法》同时废止。
ICP备案:渝ICP备12007155号
国际联网备案:渝公网安备 50011302001163号